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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12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240号 【执行日期】:2000-12-12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0]24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申请人保存《工伤事故报告书》和《因工伤亡确认书》各1份。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工伤事故报告书》和《因工伤亡确认书》,并指导其规范填报。
       (二)收到申请人按规定填报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和《因工伤亡确认书》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工伤调查取证工作:
       1.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无特殊正当情况,调查取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
  2.调查取证应当由具备调查取证资格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3. 收集有关伤亡事故情况的可靠证明材料;
         4.拟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单位、调查时间、事故现场勘验情况、被调查人、伤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等;
         5.调查结束后,被调查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上作出初步意见并签名;
  (三) 签发工伤认定结论。
       1.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特殊正当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2.因公外出期间或抢险救灾失踪的,应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认定结论后认定为因工死亡;
       3.对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供可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报;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在调查取证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加盖“工伤认定”专用章,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工伤认定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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