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农垦、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 海南省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工伤认定申请范围和申请、受理主体
(一)凡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工伤认定:
1. 企业的从业人员;
2.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
3. 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 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范围,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从业人员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或者死亡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合法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