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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委托州社会保障管理局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伊州劳社字[2001]2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全权委托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州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纠正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可以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 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即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中,可以或只能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两项行政执法活动:(1)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2)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除此之外,不得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从事其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包括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鉴此,你局全权委托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州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执法工作的作法,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自治区劳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新劳字[1997]60号)规定,你局应自签收本函之日起30日内对你局作出的全权委托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州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10日内上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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