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1-1
【法律文号】:新党办[2001]28号 【执行日期】:2001-11-1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党办[2001]28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新党办[1999]23号、新政办[2000]13号、新党办[2001]13号、新政发[2001]1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新党办[1999]23号、新政办[2000]13号、新党办[2001]13号、新政发[2001]17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做好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搞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新党办[1999]23号第十条 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下岗职工,在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后,其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新政发[2001]17号文件第五条 第六款的规定执行,即终止协保关系,改按内退职工进行管理,由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根据新疆实际,在自治区规定停止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之前破产的国有企业,可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2000]13号文件第二条 的规定。
  三、企业破产后,其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管理协议期满,无法通过资产变现安置、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党办[2000]13号文件的规定,自愿选择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下岗职工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滞留协议后,继续享受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但今后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均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滞留中心期间,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的资金渠道不变。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法》宣传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加强自治区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文的通知
·关于修订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文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