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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企业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下岗职工领取一次性基本生活保障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得以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享受其它再就业优惠政策为由,克扣或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9、企业因改制、改组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与原企业的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属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后仍留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前后的年限可合并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0、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拖欠问题,对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医药费等债务,应由企业予以补缴补发。对拖欠职工的集资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处理。 11、企业按上述第6、7、8条情况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企业应按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2、企业应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及有关债务,原则上应由企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鉴于一些企业存在着难于支付的实际困难,为了不使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允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但必须与职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债务支付协议。 13、企业与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企业房租等有关债务应向企业支付,也可采取冲抵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支付。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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