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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6-11
【法律文号】:新政办[2001]94号 【执行日期】:2001-6-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94号
【字体:  
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7、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企业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下岗职工领取一次性基本生活保障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得以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享受其它再就业优惠政策为由,克扣或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9、企业因改制、改组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与原企业的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属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后仍留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前后的年限可合并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0、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拖欠问题,对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医药费等债务,应由企业予以补缴补发。对拖欠职工的集资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处理。
  11、企业按上述第6、7、8条情况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企业应按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2、企业应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及有关债务,原则上应由企业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鉴于一些企业存在着难于支付的实际困难,为了不使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允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但必须与职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及债务支付协议。
  13、企业与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企业房租等有关债务应向企业支付,也可采取冲抵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支付。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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