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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9号)精神制定的《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计委、经贸委、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卫生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公司 (2001年4月) 为推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的要求。采取国家、集体、(村)居民自治区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等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利用闲置资源投资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区福利事业;兴办儿童福利机构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儿童福利机构要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凡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凭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或《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在享受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下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同时,也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以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有偿使用费要适当优惠。 五、各地在制定城市(镇)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原则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规范、建筑标准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此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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