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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1-4
【法律文号】:新人发字[2001]2号 【执行日期】:2001-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新人发字[2001]2号
【字体: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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