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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颁布日期】:2001-4-13
【法律文号】:[2001]司人字第175号 【执行日期】:2001-4-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2001]司人字第175号
【字体:  
关于驻疆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驻疆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军队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保障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失业后的基本生活,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驻疆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要积极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
  二、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养老保险仍维持现行制度和办法不变,退休人员由军队移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管理,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作调整。
  2、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应参加驻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执行地方相关的政策规定。
  3、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调动到地方单位以及自谋职业的,从离开军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其中,调入到事业单位的,按照地方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调入到企业单位的,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自治区新政发[1998]98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调动到地方单位的,从调离军队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有关政策负责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
  1、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依照自治区新政发[1999]53号《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驻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失业保险费。
  2、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动到地方单位的,从调离军队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接续职工的失业保险关系,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
  1、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动到地方单位的,从调离军队之日起,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伤和生育保险
  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三、有关问题
  (一)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标准等,按驻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驻乌鲁木齐市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到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失业保险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负责管理。其他地区的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参加驻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二)个人缴费部分按月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所需资金从职工工资渠道列支。
  (三)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在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时应适当简化,凡涉及到单位编制、人员实力、银行帐户等情况,可免予提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军队用人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把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做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军区联勤部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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