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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25
【法律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执行日期】:1995-1-25
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字体: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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