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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25
【法律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执行日期】:1995-1-25
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字体: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中央及部队驻津用人单位,以及座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分别报送两区劳动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据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部门如发现报送的集体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责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集体协商或者商谈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我或者解除,但用人单位应自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皆可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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