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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5-15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1]84号 【执行日期】:2001-5-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1]84号
【字体:  
关于"保险代理人"应采取何种方式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代理人"应采取何种方式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报告》(国寿新发[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保险代理人"系受保险人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一个群体,本身没有固定收入,且与保险人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而不是一种劳动关系的实际,同意你公司"保险代理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你公司应将"保险代理人"名单及时提供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代理人"的参保工作。"保险代理人"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可按新政发[1998]98号文件规定执行。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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