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负担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研究提出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治疗处置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医改办。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治疗处置问题的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一些地州市反映由于实行住院与门诊分开管理,一些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在门诊治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给这部分职工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为此,现就部分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治疗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设特殊慢性病种在门诊治疗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服务业务。如对特殊慢性病种在门诊治疗按住院对待,可不设起付线,但相对于住院要适当提高参保职工的自付比例,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行署)确定。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范围,可以考虑列入以下病种,具体由统筹地区政府(行署)确定: 1、肺源性心脏病;2、慢性支气管炎;3、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5、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6、糖尿病;7、各种恶性肿瘤;8、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9、精神病。 三、参加职工患特殊慢性病种门诊治疗应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参保职工患特殊慢性病种确需在门诊治疗的,须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批前应由专家审核,审核合格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四、参保职工患特殊慢性病种在门诊治疗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是治疗本病种所必须的。 五、各统筹地区在确定参保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种范围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发病率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并确定由个人承担不低于30%的费用。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医疗管理问题的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异地安置人员医疗管理方面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异地安置参保职工与本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应享有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个人帐户资金可发给本人外,不得对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定额包干的做法,也不得将定额包干数额一次性发给参保职工。 二、异地安置的职工主要指: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工,包括集中安置、投靠子女居住的退休职工;异地工作的职工,即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 三、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无论居住何地都应执行参保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四、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在居住地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由原用人单位定期汇总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支付手续,并同时提交住院结算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及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凭证材料。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在外地因病住院治疗的,可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五、异地安置的人员中属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与工作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或由双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执行并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待遇,但只能参加一个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未与工作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一致的,应参加派出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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