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公司: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请示》(新油劳[2001]8号)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来我厅。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新政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同意新疆石油局、新疆油田公司在"依法履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条件下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者管理,费用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须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再予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应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进行。鉴于新疆石油局、新疆油田公司未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克拉玛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克拉玛依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故暂不同意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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