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吉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参保后有关待遇问题请示》(昌州社险字[200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新政发[2001]17号)精神,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下同),仍维持现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变。其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可按新政发[1994]48号文件执行,待遇调整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剥离出来,单独运行。要对照职工档案工资,认真核实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已纳入财政发放养老金的,可维持不变。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分帐管理以后,其离退休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并享受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正常调整。 三、原为企业单位以后改为事业单位的(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原按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原则上维持不变,但可从改为事业单位之日起,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过去我厅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