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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应从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人字[1986]16号)规定的时间,即1986年10月1日算起。凡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参保的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从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本人1986年9月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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