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6
【法律文号】:新劳社医字[2001]119号 【执行日期】:2001-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医字[2001]119号
【字体:  
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中央驻乌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乌劳字[2001]71号
  (2001年6月28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诊项目目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8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1]67号)精神,现就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
  驻乌鲁木齐地区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含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下同)时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未列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参保职工个人应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为:
  (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不分医院等级,参保职工个人自付20%。其中:爱克斯刀(X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基本治疗、分次治疗)、伽玛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基本治疗、分次治疗)、冠状动脉搭桥术、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全髌置换术、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玻璃体切割术、血液透析、肾移植术(异体、自体)和放疗部分(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序号1507001-1507018)等11个诊疗项目,参保职工个人按15%自付。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使用的材料,不分医院等级,参保职工个人按20%自付。其中: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导管、导丝、支架、球囊等6种材料,参保职工个人按15%自付;使用国产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按15%自付,使用进口的按30%自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付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甲类药品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