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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中央驻乌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 乌劳字[2001]71号 (2001年6月28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诊项目目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8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1]67号)精神,现就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 驻乌鲁木齐地区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含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下同)时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未列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参保职工个人应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为: (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不分医院等级,参保职工个人自付20%。其中:爱克斯刀(X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基本治疗、分次治疗)、伽玛刀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基本治疗、分次治疗)、冠状动脉搭桥术、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人工膝关节置换术、全髌置换术、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玻璃体切割术、血液透析、肾移植术(异体、自体)和放疗部分(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序号1507001-1507018)等11个诊疗项目,参保职工个人按15%自付。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使用的材料,不分医院等级,参保职工个人按20%自付。其中: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导管、导丝、支架、球囊等6种材料,参保职工个人按15%自付;使用国产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按15%自付,使用进口的按30%自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付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甲类药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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