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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7-9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2001]129号 【执行日期】:2001-7-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新劳社险字[2001]129号
【字体:  
关于调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1]47号)精神,现就调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已办理正式离退休(退职)手续,并已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经工商部门注册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上述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及标准均按新政办[2001]47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执行。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四、审批程序: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治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执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州、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地、州、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执行。
  五、已按新政办[2001]47号文件调整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应从增发工资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六、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应调整的待遇落实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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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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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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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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