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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1-8-31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1]64号 【执行日期】:2001-8-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新劳社字[2001]64号
【字体:  
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待遇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集团公司),各大专院校,自治区区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对自治区区级单位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待遇标准如何执行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离休人员因病住院,根据病情定点医疗机构可安排住干部病房床位,也可安排住普通病床。
  二、离休人员住干部病房一般由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干部标准间床位,每日床位费标准40元。住普通病床床位,按普通病应酬标准据实报销。
  三、离休人员中的厅级(正、副厅级)干部因病住院确因治疗需要,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安排干部病房单人间床位,每日床位费标准80元。
  四、离休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符合上述一、二、三条规定的,在离休人员医疗费内据实结算报销;超规定的床位费,由离休人员自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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