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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0-8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2001]165号 【执行日期】:2001-1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险字[2001]165号
【字体:  
关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执行提前5年退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破产国有工业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企业名单的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不论是否属于111个试点城市,均可执行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
  二、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应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限,在此之前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的,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养老金。
  三、办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手续,一律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新劳社险字[2001]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四、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5年退休与列入国务院批准破产国有工业企业中职工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即不能提前10年退休。
  五、破产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前女干部改当工人或工人被聘为干部的,凡在现工作岗位工作满5年的,按现岗位计算提前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按原岗位计算提前退休年龄。
  六、破产国有工业企业职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前,企业必须补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七、破产国有工业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和提前病退人员一样,实行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养老金。
  以上有关规定适用于按照新政办[1999]13号文件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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