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水平不降低,根据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78次主席办公会议精神,现就我区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第四条 正、副地厅级公务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0%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标准予以补助"中的30%调整为10%。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第七条 其他公务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0%以上的部分予以补助"中的40%调整为20%。 三、调整后的补助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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