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1-10-10 |
|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1]213号
|
【执行日期】:2001-10-10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1]213号
|
| 关于不得将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函 |
![]() |
伊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我厅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州将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费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种做法是不对的。精减下放人员不属于离退休人员范围,其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请你们从2001年12月1日起停止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凡原企业存在的,改由企业负担,企业不存在的,建议由当地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确定解决办法。请将纠正结果于12月15日前上报我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