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平衡工作的通知》(新党老字[1999]7号)关于已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在"行政机关离休干部调整离休费时,企业离休干部也要相应调整离休费,不再执行企业调整离休费的规定"的精神,现就2001年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执行时间: 1、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工人。 2、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 二、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 1、根据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已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按新政办[2001]47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调整标准执行。名额应严格控制在新劳社险字[1999]72号文件确定的人数以内。 2、对未按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工人,每月按150元的标准提高待遇。 三、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红军及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程序: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由主管厅局(行业)审核汇总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执行;各地、州、市所属企业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报地、州、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执行。同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将应调整的待遇落实到位。 附: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审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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