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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1-1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2001]176号 【执行日期】:2001-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险字[2001]176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7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已按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要求填报《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变动审批花名册》(附表1),执行机关离休人员调整标准。为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已与行政机关待遇平衡的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基金养老金标准对应表》(附表2),供对照参考。
  二、对未按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工人,由各地或主管厅局(行业)填报《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附表3)。
  三、各地要严格按新劳社字[2001]7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各企业要认真填写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审批表及《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表4),对已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离休人员,还需附执行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离休费变动审批花名册(复印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方案认真复核后再进行审批,同时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附表5),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按此件所附的表式一式三份,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各持一份;各地附表要一式四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各持一份,并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一份。
  五、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必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处联系。
  附件:
  表1、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变动审批花名册(见表);
  表2、已与行政机关待遇平衡的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对应表(见表);
  表3、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见表);
  表4、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见表);
  表5、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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