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务必抓好落实工作。 一、个人帐户的管理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管理,以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工作。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个人帐户建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要规范业务流程,加快建帐速度,保证建帐质量,在2001年年底前使本地个人帐户建帐率达到95%以上。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快个人帐户建帐速度,并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做好个人帐户向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移交工作。从11月份开始,自治区社保局要对此项工作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各行业单位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三、各地、各行业要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至少向参保人员公示、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帐户查询系统,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个人帐户结存情况,同时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个人帐户数据有异议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查证核实,并做解释工作,若确有错误,应及时纠正。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应按跨统筹范围对待,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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