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10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1]275号 【执行日期】:2001-12-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1]275号
【字体:  
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

  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局,中央及自治区驻乌各单位:
  最近,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黄昌元同志在乌鲁木齐等地调研中,了解到一些涉及养老保险工作上的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乌鲁木齐市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基数同自治区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发[1985]85号文件印发的养老保险办法是一个试行办法。文件明确要求,各试点地区可"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制定的《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1996]16号令)符合85号文件受权范围。该实施《办法》将85号文件中关于缴费基数的两种提法归于统一,当属试点地区应有的权限,按乌鲁木齐市的《办法》执行的缴费基数是正确的。因此,不存在按照85号文件纠正过来并补发养老金的问题。
  二、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计发养老待遇的执行时间问题。目前由于各地按107号文件计发养老待遇执行时间不统一,影响了一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应按107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统一办法给退休人员计发养老待遇,未从1998年1月1日执行的应尽快予以纠正。
  三、关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时,1993年以后增资部分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所谓1993年以后增资部分是指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与本人1992年12月档案工资相比实际增加的部分。当实得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一致时,应以缴费工资基数为准。假如一个人退休时缴费工资基数为500元,本人1992年档案工资为200元,那么他1993年以后的增资部分就等于300元,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就等于:1992年本人标准工资(含按国家规定可进入计发基数的部分)乘以按老办法规定的计发比例,加截止1992年底本人工资中按规定可带走的各项补贴,再加35元与300元减去35元乘以40%的部分之和。
  四、关于部分小集体企业职工要求继续执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11号令的问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1991]11号令是当时的一个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已于2001年7月23日以乌政办发[2001]177号文件正式将其废止。今后生产经营正常有长期缴费能力的小集体企业参加社会统筹,必须严格按照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办理,即本人何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就从何时计算缴费年限;缴费中断后又继续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除符合新劳社字[2000]46号文件关于"实际缴费满10年以上(不含补缴年限),连续工龄满15年及其以上,允许补足到15年"外,应按规定作一次性处理。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2006)
·关于发布我区2004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