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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26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1]287号 【执行日期】:2001-12-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1]287号
【字体:  
关于计划生育费用列支渠道问题的函

  新疆石油管理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探亲及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再次请示》(新油劳[2001]32号)收悉。关于退休人员探亲费用的开支渠道问题,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已于10月26日以新劳社函字[2001]245号文件作了答复,现专就计划生育奖励费用列支渠道问题再作如下答复:
  一、给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人员加发一定的退休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88]56号文件所规定的。这是一项带有奖励性的待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已经简化,且待遇高低已与本人缴费基数挂钩,能进入统筹项目的内容只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不允许再附加其他项目。因此,你局要求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此项费用的建议不妥。
  二、据自治区计生委介绍,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届时将对计划生育者实行一次性奖励政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请你们仍按新计生委字[2001]33号文件规定,从企业福利基金或税后提留资金中列支计划生育奖励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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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计划生育费用列支渠道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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