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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该通知精神,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人员生活费正常发放。同时,请各市县及时将本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单位因民事、经济纠纷而被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法院报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汇总上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障局。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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