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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劳社保险字[2003]8号 【颁布日期】:2003-2-25
【法律文号】:新劳社保险字[2003]8号 【执行日期】:2003-3-1
新劳社保险字[2003]8号
新劳社保险字[2003]8号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处、中心),原行业统筹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二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稽核,防止和纠正拒缴、欠缴、漏缴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正常运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以及对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用进行稽核的总称。
      社会保险稽核包括日常稽核、专项稽核、专案稽核等。日常稽核是针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支付等进行的常规稽核;专项稽核是针对已确定的重点稽核项目进行的抽样稽核或全部覆盖式的稽核;专案稽核是针对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专门稽核。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开展稽核工作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日常稽核工作,应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稽核查处工作。
  第二章   稽核人员的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 稽核人员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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