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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2-20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2001]21号 【执行日期】:2001-12-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险字[2001]21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局(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新政[2001]1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我厅的职责,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从2001年4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60%)为基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比例(单位20%,个人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可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逐步提高,最终达到8%。
  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可从被聘用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聘用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聘用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国家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政策计发养老金,计发基数为本人历年平均缴费基数。
  四、聘用人员因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相互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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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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