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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统筹试点工作,是整个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5]37号文件《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稳妥、有层次、有步骤地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自治区区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展社会保险金统筹试点工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统筹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社会养老保险金统筹试点工作,是我区在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博州、伊犁地区、哈密地区、和田地区等地试点并初步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加大试点力度,加快试点步骤的重要举措,是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有机整体。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支持养老保险金统筹工作,克服困难,顾全大局,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摆到本单位改革的重要位置,把养老保险金列入单位正常资金预算。 二、自治区区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统筹试点工作,由我厅保险福利处组织实施;养老保险金的收缴给付和运营等业务,由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三、各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有专人分管试点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的基金收缴及退休费的发放,并对其所属单位上报的人员、工资、退休费以及其它报表内容的真实情况予以审定核实。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工作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开始;试点工作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正式运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强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试点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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