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新政发[1995]85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给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已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发养老金; 1、 198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50元; 2、 1985年1月1日以后至199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45元; 3、 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40元; 4、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享受离退休待遇(含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人员,在按前三项同期退休人员增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基础上另增5---15元。具体标准是:。获得一次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5元;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或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10元;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增发15元;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其待遇; 5、 退职人员可按同期退休人员标准的80%增发退职生活费; 6、 上述增发的离退休退职金均列入离退休职费基数。 三、 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单位,如其行业没有统一规定的,也可按上述精神办理,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行业)统筹的,从统筹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增加企业负担。 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在1997年春节前将增发的养老金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执行中有情况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道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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