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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在确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人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和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与计划部门共同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配合税务部门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经营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经营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要互相配合,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对象,组织开展有效的就业帮扶工作,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通过宣传典型事例,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再就业。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十九)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要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工作经费。 (三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一执行自治区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统一使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并由师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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