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3-31
【法律文号】:新党发[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3-31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党发[2002]2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快进快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就业的人员;已领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但未就业的人员;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就业的人员;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其他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按国家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济或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各地要严格掌握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具体按《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各地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托企业、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应停发失业保险金。
  (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l、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有关收费和税收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9号)和自治区有关减免税收的办法执行。
  
本文共11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发放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