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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快进快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就业的人员;已领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但未就业的人员;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就业的人员;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其他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按国家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济或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各地要严格掌握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具体按《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各地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托企业、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应停发失业保险金。 (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l、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有关收费和税收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9号)和自治区有关减免税收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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