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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3-31
【法律文号】:新党发[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3-31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党发[2002]2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具体办法按自治区经贸委等8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上述有关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十一)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
  1、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实施再就业援助。
  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镇)、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制定专门工作计划,重点帮助。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期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2、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点,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实施"一家一"就业帮扶工程,重点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3、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以上各项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1、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2、各级财政预算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当地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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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发放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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