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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具体办法按自治区经贸委等8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上述有关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十一)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 1、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实施再就业援助。 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镇)、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制定专门工作计划,重点帮助。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期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2、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点,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实施"一家一"就业帮扶工程,重点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3、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以上各项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1、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2、各级财政预算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当地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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