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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治区财政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困难地区促进再就业工作。再就业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自治区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1)小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2)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3)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 (十三)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发展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五)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应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各级政府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可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对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由各地财政从再就业资金给予培训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资金拨付办法及相关管理,按照自治区再就业培训补助和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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