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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3-31
【法律文号】:新党发[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3-31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党发[2002]2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十六)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健全信息网络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地、州、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局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
  (十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
  五、坚持统筹兼顾,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十八)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50人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和区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驻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驻乌鲁木齐地区中央和区属企业再就业工作,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共同负责。驻其它地州市的中央和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由驻地会同中央和区属企业负责。
  (十九)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区及各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二十)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有序,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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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发放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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