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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人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人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个人欠缴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和转移手续,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距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费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自谋职业和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社会保险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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