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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3-31
【法律文号】:新党发[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3-31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党发[2002]2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人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人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个人欠缴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和转移手续,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距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费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自谋职业和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社会保险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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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发放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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