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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3-31
【法律文号】:新党发[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3-31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党发[2002]2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1998年以来,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就业和再就业",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使大多数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就业和再就业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当前就业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观念陈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劳动力供求矛盾与就业结构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民族团结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目标考核追究制度。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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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发放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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