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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厅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暂行)、《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助办法》(暂行)、《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暂行)、《自治区国有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助办法》(暂行)、《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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