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4-3
【法律文号】:新政办发[2002]44号 【执行日期】:2002-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44号
【字体:  
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86]61号)。《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工作年限加发原标准工资10-25%的退休补助费。该文还规定:"企业单位随 着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可参照办理"。当时,一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参照上述文件执行了,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所限等原因,没有给离退休人员加发。目前,执行了61号文件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对较高,且进入了社会统筹,而没有执行61号文件的离退休人员则待遇相对偏低。
  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级统筹的开展,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为了解决这部分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的问题,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对1992年底以前退休,退休当时未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退休当时凡在新疆工作满10年以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可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25%的退休补助费(下同);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可加发2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可加发1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加发10%。但退休当时计发比例已达到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的不再加发。
  二、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加发退休补助费。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的退休补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以"三个代表"的精神精心组织、认真审核,同参保单位一起,把工作做细做实。凡符合这次加发退休补助费范围的人员,要逐人对其当时在新疆的工作年限、退休时的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做到准确无误。前期工作务必于3月底完成,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2006)
·关于发布我区2004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