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4-3
【法律文号】:新政办发[2002]45号 【执行日期】:2002-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45号
【字体:  
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稳定职工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安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可在计发退休养老金时,适当增加补助金。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发放范围宽、审核难度大和不便操作等问题。为严格控制范围,简化手续,现就发放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只限于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对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二、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高温、井下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发放办法仍按107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离休人员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队干部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