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乌各单位,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负担,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水平不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次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就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标准的调整 (一)将使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由个人先自付20%的标准,调整为先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二)将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及使用材料,由本人按其所检查项目和使用的材料先自付20%、15%、30%的比例标准,不分医院等级,分别下调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三)将参保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规定的9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仍为9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500元。 (四)调整参保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个人支付比例标准: 1、将参保职工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下调3%,即在职职工由25%下调至22%,退休职工由20%下调至17%; 2、将参保职工在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下调2%,即在职职工由20%下调至18%,退休职工由15%下调至13%; 3、将参保职工在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由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下调1%,即在职职工由17%下调至16%,退休职工由12%下调至11%。 二、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部分补助标准的调整 (一)将自治区国家公务员中50岁以下的正、副厅级干部及参照执行人员列入公务员医疗照顾对象范围,按50岁以上正、副厅级公务员有关政策享受医疗照顾。 (二)调整自治区区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1、将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比例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2、将现在职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原规定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0%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3、对现已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0%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三)调整自治区区级单位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住院床位费标准: 1、将厅级干部住院由住标准间调整为可住单人间病房,其中将现行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单人间由现在的80元降至60元,降低的20元由医院让价,公务员医疗补助(现在公务员医疗补助每床日已补助30元)再增加补助20元; 2、将处级干部住院由住普通间调整为可住标准间,其中三级医院处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每床日补助30元,二级医院每床日补助22元。 三、关于区级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报销金额调整 将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由现在报销金额5万元,上调至10万元。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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