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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18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社监[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9-18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社监[2000]2号
【字体:  
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和回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

           二、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内容
           这次回收工作的具体内容是自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来,至2000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挤占挪用而至今仍未收回的社会保险基金。
           省及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发生的违纪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具体项目、发生时间、未回收总金额、具体责任人及批准领导人等要通过清查全部列出详表,逐项解决,并上报省厅。
         三、回收的原则
         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回收的有关文件要求,回收工作要严格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全部回收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凡属在通知下发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一切违纪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不论其数额大小,做什么用途,是什么人批准的,都要采取强硬措施全部收回。
  2. 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原则
  省及各市县基金回收领导小组要将截止今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
  所有违纪社会保险基金一项一项地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查清基金动用批准人,列出详细名单,并通告其责任人的批准人。然后,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由基金回收小组指导、沟通协调和配合有关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项回收所批准动用的基金,批准人已不在的,由回收小组直接进行逐项回收。
  3. 实事求是原则
  对国家有关回收社会保险基金的文件要求,既全面认真地理解贯
  彻,按照依据文件一条一条地对照落实,同时又要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应回收的违纪社会保险基金坚决彻底收回,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违纪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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