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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内容 这次回收工作的具体内容是自开始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来,至2000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挤占挪用而至今仍未收回的社会保险基金。 省及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发生的违纪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具体项目、发生时间、未回收总金额、具体责任人及批准领导人等要通过清查全部列出详表,逐项解决,并上报省厅。 三、回收的原则 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回收的有关文件要求,回收工作要严格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全部回收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凡属在通知下发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一切违纪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不论其数额大小,做什么用途,是什么人批准的,都要采取强硬措施全部收回。 2. 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原则 省及各市县基金回收领导小组要将截止今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 所有违纪社会保险基金一项一项地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查清基金动用批准人,列出详细名单,并通告其责任人的批准人。然后,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由基金回收小组指导、沟通协调和配合有关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项回收所批准动用的基金,批准人已不在的,由回收小组直接进行逐项回收。 3. 实事求是原则 对国家有关回收社会保险基金的文件要求,既全面认真地理解贯 彻,按照依据文件一条一条地对照落实,同时又要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应回收的违纪社会保险基金坚决彻底收回,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违纪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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