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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18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社监[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9-18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社监[2000]2号
【字体:  
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和回收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通知

  4. 依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原则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要按发生的时间不同,进行分别处理,具体分以下4个方面:
       1.对于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社字[1994]59号)下发以前发生的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应如数追回;
       2.财社字[1994]59号文下发后发生的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回外,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分;
       3.1998年4月1日后发生侵占、挪用根据被侵占挪用的数字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以上几种违纪行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政纪或党纪处分替代司法处理。具体处罚依据本方案所列四个文件中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方法步骤
       这次回收工作采取调查核实与清理帐目相结合、回收小组回收与具体批准人负责收回相结合、由各级政府直接组织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相结合、依政策处理与依法律法规处理相结合等办法,具体侧重以下6个方面:
       1.调查核实。即按照回收工作方案要求,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核对,弄清社会保险基金每一笔动用的原因、用途、时间、去向、目前状况、具体责任人、批准领导人以及其他情况等,为开展回收工作打好基础。
       2.清理帐目。主要是按财社字[1998]52号所列的六条和财社字[1999]22号文件中所作的补充条款,清理相应的帐目,通过清理帐目,使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基金问题、去向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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