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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原则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要按发生的时间不同,进行分别处理,具体分以下4个方面: 1.对于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社字[1994]59号)下发以前发生的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应如数追回; 2.财社字[1994]59号文下发后发生的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回外,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分; 3.1998年4月1日后发生侵占、挪用根据被侵占挪用的数字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以上几种违纪行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政纪或党纪处分替代司法处理。具体处罚依据本方案所列四个文件中相关事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方法步骤 这次回收工作采取调查核实与清理帐目相结合、回收小组回收与具体批准人负责收回相结合、由各级政府直接组织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相结合、依政策处理与依法律法规处理相结合等办法,具体侧重以下6个方面: 1.调查核实。即按照回收工作方案要求,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核对,弄清社会保险基金每一笔动用的原因、用途、时间、去向、目前状况、具体责任人、批准领导人以及其他情况等,为开展回收工作打好基础。 2.清理帐目。主要是按财社字[1998]52号所列的六条和财社字[1999]22号文件中所作的补充条款,清理相应的帐目,通过清理帐目,使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基金问题、去向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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