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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4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2002]1号 【执行日期】:2002-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险字[2002]1号
【字体:  
关于严格按照缴费年限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劳动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
  近年来,有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不断在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等问题上反映或提出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保持执行政策的连续性,有必要再作进一步重申和明确。现根据国发[1997]26号、[2000]42号和新政发[1997]107号等文件关于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无论其所在企业性质如何或从事何种职业,凡1998年1月1日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及其以上,1998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及其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发放养老金。1998年1月1日以前缴费不满10年、1998年1月1日以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只将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特殊工种或政策允许提前退休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及其以上,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发放养老金、退职生活费。否则,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国家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从参保之日起按月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过去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现在仍有生产经营能力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城镇集体企业,应当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其已经退出岗位的人员,由于没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因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且一律不允许通过一次性补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领取养老金。企业过去已作过一次性补偿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已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的,继续由企业发放;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进行补助。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办事。缴费年限的政策依据是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过去各地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自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区级统筹后即已停止执行,不得再继续延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扩面工作中和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前,在审核其他条件的同时,务必对已退休人员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缴费年限进行认真审核。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1998年1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缴费须满10年及其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即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发放养老金或给予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本人讲明政策,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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