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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2-1-11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事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劳社险字[2002]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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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保障局(处)、财政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二、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进入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进入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人帐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通知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相应抵减其养老金。
三、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缴同级财政,其原有的个人帐户根据调入单位参保情况予以转移或保留,退休后养老待遇的计发,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处理。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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