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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1-10
【法律文号】:新劳社险字[2002]5号 【执行日期】:2002-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新劳社险字[2002]5号
【字体:  
关于我区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现就我区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由你行负责统一参加自治区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负责按月征缴和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上缴养老保险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自治区统筹后,单位应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2001年单位缴费比例为16%,实行3年过渡,2004年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缴费比例;职工本人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1年度缴费比例为5%。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费;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
  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业务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经办。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原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属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属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信用社自行负担。
  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金融系统的过渡补差办法。其中,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4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5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起与自治区统一养老金计发标准并轨。
  四、已经开展信用社内部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移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农村信用社积累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后要全部移交给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并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对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缴拨,即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1年,各信用社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养老金收支等基本数据,应以2000年度的决算为准,以后年度以此类推,由你行统一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编报,并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五、目前尚未开展信用社内部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社会统筹。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予补记,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六、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对已退休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对于截止2000年12月31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进行清退,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
  附:关于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有关问题的解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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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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