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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局(处)、财政局(处)、建设局(处)、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忡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意见》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 员 (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职工证》和《失业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没有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地方,下岗失业人员向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张榜公示核实后,予以审批。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未出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省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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