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29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3]12号 【执行日期】:2003-1-29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劳社发[2003]12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局(处)、财政局(处)、建设局(处)、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忡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意见》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 员
  (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职工证》和《失业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没有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地方,下岗失业人员向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张榜公示核实后,予以审批。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未出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省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甘肃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执行。
  
本文共8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未进中心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