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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10-30
【法律文号】:甘劳社发[2002]213号 【执行日期】:2002-10-30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甘劳社发[2002]213号
【字体:  
关于印发《甘肃省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都应按规定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上例"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
  三、办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向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并将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人员名单及档案材料报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四、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和免冠照片,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根据企业提供的备案人员名单,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时,应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五、凡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律按解除劳动关系时省上规定的标准分档分段计发。过去末领部分,可一次性发给,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费时间计算,缴费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发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发六个丹失业保险金;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发八个月失业保险金,并依次类推,最长期限发二十四个月。
  七、失业人员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耸的工龄可视同缴费时间。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一次性补发外,应由本人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同时,失业人员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应对审领者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同时应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经审核合格者,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金。
  十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其本人。
  十五,为防止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情况发生,提倡社会监督,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
  十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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