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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3-20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3]178号 【执行日期】:2003-3-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3]178号
【字体:  
关于报送儿童发展国家报告有关情况的函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请提供儿童发展国家报告有关情况的函》(国妇儿工委办函字[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结合我部业务,提供如下内容:
  一、 关于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有关法规政策
  国家十分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 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劳动法》第十五条 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002年新修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禁止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 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三) 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违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使用、介绍童工的,明确了处罚标准。第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要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七条 规定:“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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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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